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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助力“老有所养”

来源:将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总体部署,明确发展总体目标,并提出七大重点任务及措施,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意义深远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呈规模大、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征。2017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制定顶层设计,突显了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视和期望。同全国一样,我省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我省此次出台《实施意见》,立足省情民情,对于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持续完善我省“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有着深远的意义。

  我省综合养老保障将进一步提升

  《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商业养老保险运行网络和服务体系,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更加丰富,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更加稳健、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专业能力明显提升,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同时,还进一步拓展老年人保险保障范围,力争到202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55%,80周岁以上参保率100%;研究为全省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力争2020年实现全覆盖;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补贴制度。

  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将获得更多发展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用足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台港澳等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省人口特点开发多样化、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鼓励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

  养老服务产业将获得更多新鲜血液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幸福院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保定点范围。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力争到2020年,全省80%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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