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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南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

2013-06-26 10:19     来源:水南镇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将乐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安委〔2013〕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水南镇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工作要深入、执法要严格、措施要落实、事故要下降”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及责任分工
  在所有行业领域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断净化安全生产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进行重点打击和重点整治。
  (一)共性内容部分
  由镇人民政府和镇直属各相关单位,村(社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由牵头单位负责,配合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组织生产的;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水害威胁严重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牵头单位:镇安办,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配合)。
  2.非煤矿山。(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2)未按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牵头单位:镇安办,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配合)。
  3.道路交通。(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营运车辆私自关闭动态监控装置逃避动态监管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牵头单位:镇道安办,养路队、农机站等相关单位配合);(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道路货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事危货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无维修资质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和超资质范围维修检测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牵头单位:镇道安办,养路队、农机站等相关单位配合)。
  4.建筑施工。建设单位规避招标,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的;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设计及论证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企业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牵头单位:镇建设所、国土资源所、重点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牵头单位:镇安办、建设所等相关单位配合)。
  6.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内河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航行、配员不足;在内河水域违法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配合)。(2)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牵头单位:镇安办,道安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7.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备案的(牵头单位:镇安办、环保办、工商所等相关单位配合)。
  8.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礼花弹的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供销社、质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存在超量行为的(牵头单位: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牵头单位:镇安办,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单位配合)。
  9.特种设备。非法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起重机械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牵头单位:镇安办,到安办、工商所等相关单位配合)。
  10.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交叉检修作业的(牵头单位:镇安办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各直属相关部门,村(社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在本辖区、本行业内根据镇“打非治违”工作方案进行实施,确保工作稳步推进。镇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严重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本通知确定的10个重点行业领域,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镇各有关直属部门,村(社区)要广泛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加大“打非治违”工作的集中宣传报道力度,公开曝光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强化监管执法。镇各直属相关部门,村(社区)要在推进过程中,坚持“严”字当头,加强监管执法,从严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等“四个一律”,坚决实施及时通报、公布曝光、严厉处罚、挂牌督办、取缔关闭、严肃追责等“六个一批”;认真组织开展“六个一”活动,即:一次摸底排查、一次联合执法、一次录像暗访、一次公开曝光、一次严厉处罚、一次公开追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剿,从严惩处。
  (四)坚持统筹推进。要把“打非治违”工作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对“打非治违”工作中提炼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上升为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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