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905-0120-2017-00020

发布机构: 光明乡

文    号: 光政〔2017〕104号

生成日期: 2017-10-24 00:00:00

光明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乡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4     来源:将乐光明乡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次

各村(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经乡两委研究,制定《光明乡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光明乡人民政府

                 20171024

 

光明乡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以集体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村民集资以及企业(个人)赞助或捐赠等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

  乡经管站、乡村建站、乡水利站、乡公路养护站等所站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管;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和监督。  

  三、操作程序  

  1、项目申报。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预算编审。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造价3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费用由业主自行解决),再由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预算审查。

  3、项目招标。项目工程预算经审核和审查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工程预算造价3万元—50万元的项目,须进入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单项预算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4、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订立书面合同,严禁订立“阴阳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后,即报乡招投标管理中心管理。

  5、施工监管。相关所站和行政村应重点加强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项目变更等监管,做好相关记录,并接受群众投诉。重大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应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6、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编制竣工图,完善竣工资料,建立档案。

  7、工程结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重要工程应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经乡政府同意后,简易程序项目可不实施工程造价审核。项目结算资料由所负责的相关所站安排送审。

  8、资料存档。工程项目完成后,相关所站应将项目申报审批、工程招标、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监管记录、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拨付等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按规定存档,并整理一套完整资料报乡招投标管理中心存档。

  四、财务管理

  工程款发票应以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支出凭证。工程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资金。如建筑安装工程备料款或设备采购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但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85%,工程完工并结算审定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工程资金应通过转账结算,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拨付。1、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3、未经预算审核或结算审计的;4、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5、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6、工程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六、责任追究  

  凡发现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2、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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