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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乡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仁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职责划分的通知

2016-07-04 11:21     来源:安仁乡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各村(场)、乡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乡安全生产的领导,维护全乡安全生产的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仁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对各安全生委员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分。
  一、组织机构:安仁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余芳顺(党委副书记 乡长)
  常务副主任:杨永久(党委副书记 挂职)
  副主任:杨启传(人大主席团主席)
      陆发强(党委副书记)
      孙和皓(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俞祖文(组织委员)
      蒋永飞(宣传统战委员 副乡长)
      钱 斌(党委委员 武装部部长)
      郭贤峰(副乡长)
      冯云娥(副乡长)
      余永旺(安监办主任、企业办主任)
  成 员:郑承本(综治办主任、残联理事长)
      张春华(纪委副书记)
      谢婷婷 (党政办副主任)
      刘双平(派出所所长)
      陈云飞(市场监管所所长)
      叶研华(养路队队长)
      肖云发(国土所所长)
      朱祖清(建设所所长)
      张国义(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黄兰芳(联防队队长)
      肖正华(供电所所长)
      潘 莉(水利站站长)
      谢家仪(林业站站长)
      邱晓宇(中心校校长)
      程仁建(财政所所长)
      郑炳明(文化站站长)
      陈苍斌(劳动保障所所长)
      谢绍聪(司法所所长)
      梁荔峰(卫生院院长)
  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由余永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由王斌同志具体负责办公。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安监办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8)负责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9)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派出所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对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公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
  (2)负责通村(组)公路上行驶的机动农用车辆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大检查行动。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三)道安办工作职责: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
  (2)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3)负责全乡范围内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及时疏通事故地段交通。
  (四)国土所工作职责:
  (1)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臵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3)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五)建设所工作职责: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2)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3)负责乡内城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乡市场监管所工作职责:
  (1)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臵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供电所工作职责:
  (1)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2)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3)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乡林业站工作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
  (2)指导、监督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3)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养路队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范围内的农村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2)对乡通村公路和通组公路的危险路段进行规划、改扩建工作,对全乡病态路段、危险路段进行安全标识,并定期进行安全监测检查。
  (3)负责通村(组)公路的交通安全检查工作。
  (十)水利站工作职责: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2)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二)文广站工作职责:
  (1)负责所管辖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网吧、歌舞厅以及游戏厅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4)充分利用媒体优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三)中心校工作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十四)纪委工作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3)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司法所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六)财政所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十七)劳动保障所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2)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十八)卫生院工作职责: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臵管理工作。
  (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十九)党政办工作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和乡党委、政府的决策、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安全生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2)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各种文件拟写、送审、编印、递送工作。
  (3)协调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收集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工作总结结。
  三、责任落实措施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乡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三)督促有关监管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安委会会议明确。
  (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八)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乡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隐患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隐患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城建、派出、工商、国土等涉及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安仁乡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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