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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2017-04-28 04:13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闽审投〔2007〕130 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为加强对政府建设投资领域的管理和监督,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我县财政性建设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一、审计对象和范围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省、市、县补助的地方投资项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国债投资项目,财政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外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审计监督。

  以上建设项目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由中介机构审计外,均应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由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县审计主管部门也应做好监督。

  二、审计内容

  (一)政府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项目单位应向县审计局提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以便审计机关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任务。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向县审计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三)县审计局应根据全县建设项目总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严格按照《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效益、

  以及工程造价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或复核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审计处理处罚

  (一)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经中介机构审核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审计核减金额全额上缴财政。

  2.未经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造价核减金额,属财政性投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

  (二)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处理处罚。

  

                                                                                               www.36365.com办公室 2009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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