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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司法局印发《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19 10:52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局各股室、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现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司法局

                 2016716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类线索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指按照线索处置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采取组织谈话或发函询问的方式了解核实、警示提醒、督促改正或纠正的一种重要处置方式。

第三条  谈话函询应当坚持“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的原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持讲究方法策略、保证执纪审查安全,坚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可以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查清也不足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线索;

(二)反映问题比较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或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

(三)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时间较长、通过谈话函询不会造成流失的线索;

(四)经审核批准,初步核实线索中涉及的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个别问题线索;

(五)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谈话函询的,或者其他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线索。

第五条  对于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或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或时间长久的线索,一般采取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第六条  谈话函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批程序

1.呈批。局纪检组应结合问题线索涉及乡镇、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决定按照谈话方式处置的,局纪检组按照县纪委相关规定,区分谈话类型,填写谈话审批表,呈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对拟实施函询的,应填写《将乐县司法局纪检组函询呈批表》(附件1,呈纪检组长审核同意并报局党组书记审批。

2.交叉使用。第一次谈话或函询,被反映人不积极配合或者回答问题避重就轻的,可以报领导审批同意,进行第二次谈话或函询,也可以交叉使用谈话或函询方式。第二次谈话或函询,一般应在第一次谈话结束或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其它。谈话情况书面报告或函询书面说明材料经领导审批同意,可视为谈话函询结束。对无故或拒不回复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或经领导批准同意,改变线索处置方式。

(二)谈话程序

1.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应分级进行:

1)对同级正科级党员干部谈话,由局党组主要领导实施;必要时,主要领导可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实施谈话。

2)对同级副科级党员干部谈话,由分管领导实施;必要时,主(分)管领导可委托相关承办科室负责人实施谈话。

3)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4)局党组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管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实施谈话。

经局党组主要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股室、基层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由局纪检组起草《委托谈话通知书》(附件2,安排专人送达,做好签收登记。将反映问题清单、谈话内容和相关要求等通知被谈话人所在股室、基层所主要负责人。

2.组织谈话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局纪检组应当拟订谈话方案(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人员、谈话方式、谈话提纲、安全预案等),经主谈人审定后安排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并做好电话记录和谈话准备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谈话。

谈话时间可以由局纪检组和被谈话人协商确定。谈话地点必须在规范的谈话室进行。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谈话安全。

3. 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谈话时,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谈话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学历、编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告知谈话对象,如实说明问题将从宽处理,不如实说明的,将承担相应纪律责任;(3)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4)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5)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向谈话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谈话内容应当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反映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减。应当尊重被谈话人,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既要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又要体现谈话的严肃性。谈话中不得对被谈话人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方式。充分保障被谈话人的权利,并告知被谈话人享有解释、申辩等权利。

4.谈话结束时,谈话人应让被谈话人在谈话记录上逐页签名确认,并安排专人将被谈话人送回单位或家中。

5.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被诫勉谈话的,应当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检查),经本人逐页签名、按指印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整改措施等材料,于10个工作日局纪检组。

6.收到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对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函询程序

1.实施函询经领导批准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电话通知被函询人领取《关于请做出书面说明的函》(附件3该函连同反映问题摘要(附件4及书面说明要求(附件5等附件,以局纪检组的名义发出。函询内容应当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反映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者机要送达的方式,确保由被函询人本人接收,避免函询内容外泄。

2.函件应包含告知性内容和被反映人须说明的内容。告知性内容有3项:函询体现组织的信任、关爱,也是对领导干部党性的检验;如实说明和纠正错误会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在每页材料上签名、按指印确认。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将报告县纪委。

被函询人回复说明(即本人情况说明,附件6)须说明的内容有6项:(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学历、编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要简历等);(2)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3)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提供自证清白的证据、材料;(4)对反映问题的认识;(5)对组织的承诺;(6)对照党章党规在思想、作风、廉政等方面的努力方向。

4.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局纪检组将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对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根据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四)结果处置

   局纪检组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谈话或回复情况,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汇报纪检组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后,填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附件7,报党组书记审批。

1.了结澄清。被谈话函询人对被反映问题说明比较清楚,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反映问题失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可以了结。处理意见表述为:“经谈话(函询),×××同志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反映不实,或者目前不能认定其存在被反映问题,建议了结”。

2.适当处理。被谈话函询人对被反映问题说明比较清楚,承认了问题或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问题存在,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情节轻微,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可提出了结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可表述为:“经谈话(函询),×××同志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建议给予其××××处理(写明处理方式),此件予以了结”。

3.再次处置。对出现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提出处置意见。

1)谈话函询。对出现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刻意回避问题,可提出再次谈话函询的处置意见。处理意见可表述为:“经谈话(或函询),反映×××同志的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建议再次谈话函询”。

2)初步核实。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或作虚假说明的,可提出初步核实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可表述为:“经谈话(或函询),×××同志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或被谈话函询人作虚假说明),建议进行初步核实”。

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局纪检组于领导签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话函询审批表、函询通知书、谈话登记材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及被谈话函询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备案,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材料将存入谈话函询电子档案中,以备对所反映问题重新核查。

    第八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局纪检组将责成被谈话函询人就谈话函询内容和说明情况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专题汇报。

    第九条  实施谈话函询局纪检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每个环节规范有序;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出现安全问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对外泄露举报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谈话函询材料应在做了结处理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由局办公室按照案卷管理规定负责保管。谈话函询卷装订顺序:问题线索材料、谈话函询呈批手续(包括问题清单和询问函)、谈话登记表、本人情况说明、办结呈批表、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将乐县司法局纪检组函询审批表

      2.委托谈话通知书

      3.关于请做出书面说明的函

      4.反映×××同志问题摘要

      5.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6.本人情况说明

      7. 将乐县司法局纪检组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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