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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县民间组织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05-14 09:25     来源:民政局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全县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将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8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在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08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2009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间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民间组织在2008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确定为年检合格。
  民间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经过整改得到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具有下列情节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3、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4、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6、2008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9、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财产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取得其他收入;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等,也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四、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08年度工作总结及2009年工作意见。
  3、2008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4、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正本原件(注册地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附送加盖该所公章的审计底稿复印件)。
  5、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意事项
  1、请业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20日前,完成对所主管的民间组织的初审,并督促所主管的民间组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在初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请及时通报我局社会事务股。
  2、6月30日前各全县性民间组织将年检材料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3、2008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统一使用三明市民政局制作的年检报告书,我局不再提供统一印制的表格。下载地址:smstbgg@163.com,邮箱密码:5177316。
  4、报告书打印要求:直接下载使用,a4纸双面打印。
  5、联系人:杨莲香 联系电话:2322229 13275063636。

将乐县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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