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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教育系统 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6 03:32     来源:将乐教育局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将教〔2017200

 

将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教育系统

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将乐县教育系统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将乐县教育局

2017119
   

 

 

 

 

 

 

将乐县教育系统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章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依法治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乐县教育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包括单位印章、党组织(党委、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内设部门章等。单位法人(负责人)公务私章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公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制作,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

第五条 各单位及单位内设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章的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规范使用和管理公章,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六条 公章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完好,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徇私情,严禁以职谋私,以章谋私。

第七条 单位公章一般由下列之一的人员保管:各单位办公室设定专人保管;党组织、单位内设部门章由本部门负责内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财务主管或财务人员保管并遵守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要按时办理公章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

第八条 公章必须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非固定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

第九条 公章使用要求

(一)凡在单位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及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二)凡涉及到财务、人事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

(三)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等一律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四)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股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五)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六)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七)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不予盖章。

(八)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九)凡启用公章,用印单位经办人要认真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后,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

(十)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管理人员注明事由,并征得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用章,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十一)单位主要领导交保管人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其本人授权的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其委托履行职责的负责人签批使用公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将乐县教育局用印申请单

 

 

 

 

 

 

 

 

附件

将乐县教育局用印申请单

      位(盖章)

批准用印领导

 

 

经办人

负责人

用印

份数

用印时间

 

 

 

 

用印对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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