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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教育局双随机两单

2017-12-19 10:00     来源:将乐教育局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附件1
将乐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依据 实施单位(股室)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及要求 抽查比例和频率 大致时间安排
1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县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 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台账查验 3 开学初
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检查、评估     1.《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县教育局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 1.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 2 每学期1次
3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评估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第二十七条  强化督导检查。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2.教育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4]63号)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试点工作,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附件1)为依据,以省为单位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
    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2号)
县教育局 已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学校(尚处于试点阶段) 是否根据评估报告已经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 随机抽查 2 每学期1次
4 省、市、县级教育督导     1.《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4.《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不断强化教育督导的行政监督职能。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
    第一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教育厅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
    6.省委组织、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闽委教综〔2006〕5号)第七条  督导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牵头,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1〕26号)第四条第三款  经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由省政府批准认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认定。
     8.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县进行督导评估。
    9.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督导评估模式,确定督导评估周期,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
    10.省委办省府办《省教育厅“三定方案”》(闽委办〔2014〕5号)第八条  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县教育局 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通过抽查学校,反映政府教育工作情况) 1.领导职责
2.经费投入与管理
3.办学条件
4.教师队伍建设
5.教育管理
6.教育事业发展指标
随机抽取各类学校 2 开学初
5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加强安全制度建设,配备人员和必要的防范设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3.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
第二条(五) 对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2 每学期至少一次
6 教育收费检查     《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教育局 幼儿园 1.是否擅自扩大收费项目;2.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全覆盖或抽查 2 每学期一次
7 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1.《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2006〕16号)
    JY/T0386-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3.7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
    2.《教育部关于发布〈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1号)
    3.7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
    3.《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
    3.3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
县教育局 普通中小学及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 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随机抽查 2 每学期一次
8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     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2.《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中小学 普通中小学实验室和图书馆的建、配、管、用、研、培等情况 随机抽查 2 每学期至少一次
9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县教育局 各级各类学校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全覆盖或抽查 2 每学期一次
10 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教学校)省级达标(示范性、标准化) 评估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第二十三条  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性学校。“十五”期间,全省再重点建设50所左右达标普通高中,力争30所左右达到全国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建成50所省级示范初中,100所省级示范小学,100所省级优质幼儿园。
  2.《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闽委〔2011〕11号)第六条第二款  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到2015年,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到2020年,全面实现普通高中优质化。第七条第一款  提高特殊教育水平。到2015年,所有特教学校基本达到办学标准。
  3.《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年1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二条  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校安工程建设……。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条  优化发展普通高中……到2015年,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47 号)第三章第二条第二款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定教育技术装备标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建设……到2015年,全省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其中示范性高中达到30所左右,在优质高中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达到85%左右。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  扶持特殊教育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第三节第二条第三款  按进度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逐校建设和申报,设区市教育局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促进每一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
县教育局 已评估认定的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和省级达标高中 1.根据《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以及《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抽查内容如下:
(1)幼儿园管理;(2)队伍建设;(3)园舍设备;(4)教育工作;(5)保育工作;(6)幼儿发展;(7)社会影响。
2.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抽查内容如下:
(1)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2)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3)食堂和宿舍;(4)教师队伍;(5)教育管理和质量。
3.根据《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确定抽查内容如下:
(1)规范办学情况;(2)课程实施情况;(3)综合实践活动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4)课堂教学情况;(5)教科研情况;(6)办学设施建设;(7)学校安全工作。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随堂听课
5.座谈
6.抽查测试
7.问卷调查
8.个别访谈
1 不定

 

将乐县教育局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依据 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抽查内容) 其他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及要求 抽查比例和频率 大致时间安排
1 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加强安全制度建设,配备人员和必要的防范设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教育局: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综治办: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增强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合力                                 公安局:定期排查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隐患,督促指导学校及其周边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住建局: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促进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市监局:依法严把学校周边“网吧”及娱乐场所的市场主体准入关,积极配合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环境。     交通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交通营运秩序的规范和管理,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和打击力度,维护校园周边正常的乘车秩序。                          环保局:加强对影响学校及周边的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饮食业环境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净化校园周边的育人环境。                                 各级各类学校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2 每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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