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经信〔2017〕34号
将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将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
专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局股室:
《将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专利奖励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3月24日
将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
专利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县专利质量和拥有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对象:将乐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将乐县户籍的居民;在将乐县创业投资工作的外地居民,可以申请我县专利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在将乐县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在将乐县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
(二)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三)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应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5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奖励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奖励。
(五)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奖励:在将乐县知识产权局备案后经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4000元/件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奖励:
1.发明专利给予 1000 元/件奖励;
2.实用新型专利给予 2500 元/件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给予1200 元/件奖励。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获得授权专利的奖励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
2.个人申请专利奖励资金,应由第一专利权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七条 申请专利奖励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奖励、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再受理其以后的奖励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本办法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